2026年7月31日16时04分许,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大武口区朝阳西街基督教堂门口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与沿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刘某驾驶的宁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路段横穿机动车道与路口通行规则不同,电动自行车过街不能“想穿就穿”。途经路段需要横过机动车道时,应优先选择人行横道、过街天桥等专用过街设施;无专用过街设施的,必须下车推行,观察确认双向车流安全后再直行通过。(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